(一)出借人應滿足的基本條件(若有變更,以證券交易所最新規定為準)
機構投資者;
熟悉證券出借交易相關規則,了解證券出借交易風險特性,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
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參與證券出借交易的情形;
最近三年內沒有與證券交易相關的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證券出借申報流程:
1、申報時間
(1)交易日9:30-11:30、13:00-15:00
(2)上海證券交易所:出借申報當日有效,14:30前可以撤單。
(3)深圳證券交易所:出借申報當日有效,在申報時間內均可以撤單。
2、申報指令類型
(1)非約定申報:無特定成交對手方。
(2)約定申報:指定成交對手方。
3、標的證券
證券出借交易標的證券的范圍與證券交易所公布的可融券賣出標的證券范圍一致,名單以證券金融公司和證券交易所公布結果為準。
4、申報限制
(1)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的整數倍;
(2)最低單筆申報數量不得低于1萬股(份),最大單筆申報數量不超過100萬股(份);
(3)當日申報出借的證券,不得再申報賣出或另作他用;
(4)出借人擬出借的證券不得存在任何權利瑕疵。
5、期限:
證券出借交易期限分為五檔,即3天、7天、14天、28天、182天,自證券出借交易成交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