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財富證券平安慧選增利FOF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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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示: 本說明書依據《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以下簡稱《運作規定》)、《東方財富證券平安慧選增利FOF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管理合同》(以下簡稱《管理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作,管理人保證本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任何虛假內容、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投資者承諾以真實身份參與資產管理計劃,保證委托資產的來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全部信息和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并已認真約定、充分理解、自愿接受本說明書和《管理合同》全文及其附件,了解相關權利、義務和風險,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和損失。 管理人承諾以誠實守信、審慎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集合計劃資產,但不保證集合計劃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者簽訂《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即為《管理合同》的當事人,其參與資產管理計劃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管理合同》及本說明書的承認和接受。投資者將按照《指導意見》、《管理辦法》、《運作規定》、《管理合同》、本說明書及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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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計劃基本信息 |
名稱 |
東方財富證券平安慧選增利FOF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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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固定收益類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基金中基金(FOF)資產管理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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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續 期限 |
本計劃存續期限為10年,自本計劃成立之日起算,可展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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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收益特征 |
本計劃屬于R3風險等級的產品,適合風險承受能力為C3及以上的合格投資者和所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專業投資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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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 期間 |
本集合計劃初始募集期自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60天,具體時間見有關公告。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前結束初始募集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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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額 面值 |
本計劃份額的初始募集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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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級 安排 |
本計劃不設置分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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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閉期 |
本計劃除開放期(包括臨時開放期)外均為封閉期,原則上封閉期內不辦理參與、退出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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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期 |
本計劃成立后,每周第一個交易日為參與開放日,開放申購;每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為退出開放日,開放贖回。管理人有權拒絕投資者對于處于鎖定期內份額的退出申請。本計劃開放贖回采用預約機制,退出開放日當天不接受贖回申請。委托人應按照本計劃合同約定的退出程序,在退出開放日前三個交易日之前提前申請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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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 開放期 |
本計劃管理人自有資金參與比例超標或《管理合同》發生變更(或展期)時,管理人有權設置臨時開放期,退出管理人自有資金使其參與比例符合《管理合同》約定,保障合同變更異議投資者退出的權利,臨時開放期的設置以屆時管理人發布的公告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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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定期 |
每筆份額鎖定期為90個自然日。未經管理人同意,投資者不得贖回持有期低于90個自然日(含)的計劃份額,對于投資者不符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贖回申請,管理人有權不予接受并拒絕該筆退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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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 金額 |
單個投資者首次參與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30萬元(不含認購費/申購費)。對于已經是本集合計劃的持有人,其新增參與資金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不含認購費/申購費);將紅利再投資本計劃的份額不受上述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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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范圍、投資比例及投資限制 |
1、投資范圍 (1)現金類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 (2)權益類資產:包括在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場所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 (3)固定收益類資產:包括貨幣市場基金、同業存單、債券逆回購、國內依法發行的國債、地方政府債、企業債、公司債、可轉換債券、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金融債、永續債、央行票據、超短期融資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集合票據、集合債券、非公開定向債券融資工具(PPN); (4)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包括國債期貨、股指期貨、商品期貨、商品期權、在交易所上市的個股期權和股指期權; (5)資產管理產品: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含ETF、LOF、QDII); (6)債券正回購。 2、投資比例 (1)穿透后投資于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于本計劃總資產的80%; (2)投資于接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合計不低于80%; (3)本計劃的總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的200%;本計劃投資于資產管理產品的,計算本計劃的總資產時按照穿透原則合并計算所投資資產管理產品的總資產; 本計劃所有投資者簽署即表示同意,在本計劃存續期間,為規避特定風險,管理人投資于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比例可以低于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總值的80%,但不得持續6個月低于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總值的80%。“特定風險”主要指因市場劇烈波動、特定類別資產風險收益特征發生重大變化等因素對本計劃產生不利影響的風險。 3、投資限制 (1)本計劃投資于同一資產的資金,不超過本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25%,銀行活期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地方政府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投資品種除外; (2)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于同一資產的資金,不超過該資產的25%,投資于定制的私募資管產品(即該產品全部份額由母基金持有)的情況,可豁免此限制; (3)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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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 策略 |
本計劃將采取包括大類資產配置、基金組合配置等在內的投資策略,具體投資策略內容詳見《管理合同》“十一、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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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警和止損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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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合推廣對象 |
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經由管理人審慎評估,本計劃的產品風險等級為R3,僅適合向風險承受能力為C3及以上的合格投資者和所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專業投資者推介。投資者承諾并確認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符合本計劃的要求,自愿承擔參與本計劃投資所產生的全部風險。 合格投資者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資產管理產品不低于一定金額(金額按照《指導意見》等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確定)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1、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下列三項條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2、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3、依法設立并接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業銀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財務公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 4、接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 5、基本養老金、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6、中國證監會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屬于上述第4條的投資者應當保證投資本計劃不存在違犯監管要求的多層嵌套,不存在以投資本計劃從事規避投資范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行為。如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認為其投資本計劃不符合監管要求的,管理人有權拒絕其參與申請,已經參與的,管理人有權強制退出其持有的份額。 投資者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本集合計劃。如未來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對合格投資者有新規定的,本集合計劃將按新規執行。本集合計劃面向特定的投資者募集,對于未經管理人認可的投資者,管理人有權拒絕其參與申請,已經參與的,管理人有權強制退出其持有的份額。 投資者如為管理人的董事、監事、從業人員及其配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方的,應在參與本集合計劃時特別告知管理人,并且在此同意并授權管理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此次投資行為進行披露、監控以及向有權機構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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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 |
管理人 |
管理人名稱: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彥 住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柳梧新區國際總部城10棟樓 通訊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88號金座 郵政編碼:200030 聯系人:張敏 聯系電話:021-23586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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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 |
托管人名稱: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煜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68號 通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68號27樓 郵政編碼:200120 聯系人:邵宴秋 聯系電話:021-68476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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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的權利和義務 |
1、投資者的權利 (1)分享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收益; (2)取得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資產管理計劃資產; (3)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參與、退出和轉讓資產管理計劃份額; (4)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的規定,參加或申請召集資產管理計劃份額持有人大會,行使相關職權; (5)按照法律法規及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獲得資產管理計劃的信息披露資料; (6)監督管理人、托管人履行投資管理及托管義務的情況; (7)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和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投資者的義務 (1)認真閱讀資產管理合同及說明書,保證以真實身份參與資產管理計劃,保證投資資金的來源及用途合法,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如實提供財務狀況及投資意愿等基本情況;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資金參與資產管理計劃; (2)接受合格投資者認定程序,如實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問卷,如實提供資金來源、金融資產、收入及負債情況,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簽署合格投資者相關文件; (3)除公募資產管理產品外,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資產管理計劃的,應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實際投資者和最終資金來源; (4)認真閱讀并簽署風險揭示書; (5)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支付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的參與款項,承擔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管理費、業績報酬(如有)、托管費、審計費、稅費等合理費用; (6)在持有的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范圍內,承擔資產管理計劃虧損或者終止的有限責任; (7)向管理人或資產管理計劃銷售機構提供法律法規規定的信息資料及身份證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其銷售機構完成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反洗錢等監管規定的工作; (8)不得違反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資行為; (9)不得從事任何有損資產管理計劃及其投資者、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資產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資產合法權益的活動; (10)保守商業秘密,不得泄露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不得利用資產管理計劃相關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者其他不當、違法的證券期貨業務活動; (11)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和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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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顧問 |
投資顧問名稱:平安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1333號29-31樓 通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陸家嘴環路1333號29-31樓 法定代表人:黃勇 成立時間:2005年5月27日 聯系人:黃亞寧 聯系方式:021-38632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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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計劃成立的條件、時間 |
1、資產管理計劃成立的條件 (1)初始募集規模不低于1000萬元,投資者人數不少于2人,且不超過200人,募集過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2)資產管理計劃在取得驗資報告后,公告資產管理計劃成立。 2、資產管理計劃成立的時間 資產管理計劃的募集金額繳足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管理人應當委托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本計劃進行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并在取得驗資報告后公告集合計劃成立。資產管理計劃成立的時間為公告所記載的成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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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計劃設立失?。ū窘鸺袄⒎颠€方式) |
集合計劃初始募集期結束,集合計劃未達到上述集合計劃成立條件的,或發生使集合計劃無法設立的不可抗力事件,集合計劃募集失敗。 募集期限屆滿,資產管理計劃未達到成立條件的,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募集期屆滿后三十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計息期間及利息金額以本計劃注冊與過戶登記人的記錄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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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 計 劃 的 參 與 |
辦理 時間 |
1、初始募集期參與的開放日及時間 在初始募集期內,投資者在工作日內可以參與本計劃。本計劃的初始募集期最長不超過60天。如本集合計劃在初始募集期內參與金額達到1000萬元且投資者不少于2人時,管理人可提前終止初始募集期。 2、存續期參與的開放日及時間 本集合計劃存續期間,投資者可在參與開放期辦理參與事宜。 本計劃成立后,每周第一個交易日為參與開放日,開放申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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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 場所 |
本集合計劃的銷售機構是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具有基金銷售資格并與管理人簽訂代銷協議的銷售機構。 本集合計劃的參與和退出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集合計劃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集合計劃份額的參與和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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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費 |
認購費:初始募集期參與集合計劃的參與費率為0.5%; 申購費:開放期參與集合計劃的參與費率為0.5%。 本計劃的參與費采取前端收取模式。參與費由投資者承擔,不列入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參與費用歸銷售機構所有,銷售機構在法律法規、銷售協議許可的前提下,有權減免投資者參與費用,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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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資金利息 |
投資者的參與資金在初始募集期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計劃份額歸投資者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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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 計 劃 的 退出 |
辦理 時間 |
本計劃投資者參與的份額,可按《管理合同》約定在退出開放期申請辦理退出。 本計劃成立后,每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為退出開放日,開放贖回。但投資者因不同意合同變更(或展期)或管理人因自有資金參與比例超標在臨時開放期退出集合計劃的,不受該限制,臨時開放期的具體安排以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 特別的,投資者每筆份額持有時間不得少于90個自然日,但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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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 場所 |
本集合計劃的退出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集合計劃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集合計劃份額的參與和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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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 限制 |
本集合計劃投資者參與的份額可在開放期申請辦理退出,其他退出限制參照本集合計劃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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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金額及贖回費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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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出費用 本集合計劃不設退出費用。 2、退出金額的計算方式 可退出金額=退出份額×T日集合計劃份額凈值-管理人業績報酬(如有) 退出費用=可退出金額×退出費率 退出凈額=退出金額-退出費用 退出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退出凈額結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本集合計劃資產損益。 投資者多筆退出時,按上述公式進行逐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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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計劃份額轉讓 |
本集合計劃不接受份額轉讓,若開通份額轉讓功能,將以公告為準。如若開通份額轉讓功能,投資者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本計劃份額,并按規定辦理份額變更登記手續。轉讓后,持有本計劃份額的合格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轉讓后投資者仍然持有計劃份額的,其所持本計劃資產凈值應不低于30萬元。 管理人應當在本計劃份額轉讓前,對受讓人的合格投資者身份和本計劃的投資者人數進行合規性審查。受讓方首次參與本計劃的,應當先與管理人、托管人簽訂資產管理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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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自有 資金參與 |
1、管理人自有資金參與、退出的條件 在滿足《指導意見》、《管理辦法》、《運作規定》和《管理合同》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對自有資金參與的規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可自主決定以自有資金參與集合計劃。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管理人自有資金可以參與、退出本集合計劃: (1)管理人以自有資金參與集合計劃的份額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2)管理人以自有資金參與和退出時,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在管理人網站公告,向投資者及托管人披露。 為應對本計劃巨額贖回以解決流動性風險,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情形,在不存在利益沖突并遵守合同約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及其附屬機構以自有資金參與及其后續退出本計劃可不受上述限制,但應及時告知投資者和托管人,并向管理人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 2、管理人自有資金參與的方式、金額與比例 管理人可以自有資金參與本集合計劃,參與比例不得超過集合計劃總份額(含管理人自有資金參與份額)的16%;管理人及其附屬機構以自有資金參與本集合計劃的份額合計不得超過本計劃總份額的50%。因集合計劃規模變動等客觀因素導致管理人以自有資金參與本集合計劃的總份額被動超過集合計劃總份額的16%,或管理人及其附屬機構以自有資金參與本集合計劃的份額合計被動超過本計劃總份額的50%,管理人或管理人及其附屬機構應及時退出部分或全部參與份額直至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及《管理合同》約定。 3、管理人自有資金參與部分的收益分配 管理人自有資金參與份額與投資者持有計劃份額享有同等參與收益分配的權利,也有承擔與計劃份額相對應損失的責任。 4、風險揭示 (1)管理人以自有資金參與本集合計劃的份額,與其他投資者持有的同類份額享有同等權益、承擔相同風險,且不對集合計劃投資者承擔任何補償責任,也不對其他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構成承諾或擔保。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2)管理人自有資金退出,可能遭遇流動性風險,從而影響集合計劃收益。管理人將認真履行管理人職責,關注集合計劃規模變動情況,控制流動性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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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要事項 |
1、本計劃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形 本計劃存在或可能存在利益沖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人運用本計劃資產投資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方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 (2)管理人及其附屬機構有權以自有資金參與本計劃; (3)管理人的董事、監事、從業人員及其配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關聯方均有權參與本計劃; (4)其他可能產生利益沖突的情形。 2、利益沖突的處理方式、披露方式、披露內容及披露頻率 管理人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風險合規管理制度,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本計劃資產,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利益沖突管理,遵循投資者利益優先的原則,防范和管控可能的利益沖突。公平對待全體投資者,實現在公司、股東和員工個人的利益與投資者利益發生沖突時,優先保障投資者的利益,不同投資者之間的利益發生沖突時,公平對待不同投資者。 如發生利益沖突,管理人將按照內部規定處理,確保公平對待投資者,不損害投資者權益并及時向投資者披露。管理人運用受托管理資產從事重大關聯交易的,應事先取得投資者同意,并有充分證據證明未損害投資者利益。 投資者在此同意管理人可以將本計劃資產投資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方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管理人應于交易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管理人網站以公告方式向投資者和托管人披露,并及時將關聯交易結果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和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投資于證券期貨的關聯交易還應當向證券期貨交易所報告。但如因托管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向管理人提供其關聯方名單以及相關的證券名單而導致管理人未向投資者履行告知和披露義務的,管理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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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計劃的費用 |
費用的種類、費率、計提標準、計提方式與支付方式 |
1、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計劃應給付托管人托管費,托管人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委托資產凈值的0.01%的年費率計提,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H=E×0.01%÷365 H為每日應計提的托管費 E為前一日集合計劃資產凈值 托管人的托管費每日計提,按季支付。經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核對后,由資產托管人根據管理人的劃款指令于每個自然季度的次月首日起五個工作日之內從委托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資產托管人。若因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則順延至情形消除后的首個工作日支付。 托管人收款賬戶: 戶名:資產托管費收入 賬號:PL52613 開戶銀行:上海銀行盧灣支行 大額支付行號:325290002616 2、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費 本計劃應給付管理人固定管理費,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費按前一日委托資產凈值的0.4%的年費率計提,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H=E×0.4%÷365 H為每日應計提的固定管理費 E為前一日集合計劃資產凈值 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費每日計提,按季支付。經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核對后,由資產托管人根據管理人的劃款指令于每個自然季度的次月首日起五個工作日之內從委托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資產管理人。若因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則順延至情形消除后的首個工作日支付。 管理人收款賬戶: 戶名: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賬號:033212 087820 00158 開戶銀行:農行上海大柏樹支行 大額支付號:103290015043 3、投資顧問的固定投資顧問費 本計劃應給付投資顧問固定投資顧問費,投資顧問的固定投資顧問費按前一日委托資產凈值的0.2%的年費率計提,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H=E×0.2%÷365 H為每日應計提的固定投資顧問費 E為前一日集合計劃資產凈值 投資顧問的固定投資顧問費每日計提,按季支付。經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核對后,由資產托管人根據管理人的劃款指令于每個自然季度的次月首日起五個工作日之內從委托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投資顧問。若因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則順延至情形消除后的首個工作日支付。 投資顧問收款賬戶: 戶名:平安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賬號:6012100029935 開戶銀行:平安銀行深圳時代金融支行 大額支付行號:307584021525 4、業績報酬 在管理人業績報酬(以下簡稱“業績報酬”)計提日,管理人有權根據投資者持有的每筆委托份額期間年化收益率(R)情況收取業績報酬。存續期間經投資者及托管人同意,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業績報酬計提基準。業績報酬提取比例不得超過業績報酬計提基準以上投資收益的60%。 (1)管理人收取業績報酬的規則 1)符合業績報酬計提標準時,在業績報酬計提日計提業績報酬,提取頻率不超過每6個月一次(因投資者退出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提取業績報酬的,不受前述提取頻率的限制)。 2)管理人將在以下三類業績報酬計提日提取管理人業績報酬:①集合計劃分紅日;②投資者退出日和計劃終止日;③固定時點提?。好孔匀荒甓鹊?月10日為固定業績報酬計提日(如遇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本計劃的固定業績報酬計提日非本計劃的開放日); 3)集合計劃分紅日為業績報酬的計提日,在集合計劃分紅日提取業績報酬的,業績報酬從分紅資金中扣除。 4)投資者的退出日為業績報酬的計提日,投資者退出(包括開放期退出和本計劃終止時退出)本計劃時提取業績報酬的,業績報酬從投資者退出資金或清算資金中扣除。 5)固定時點為業績報酬的計提日,以扣減份額的方式提取,管理人于業績報酬計提日計算每一份額持有人每筆參與份額對應業績報酬,以業績報酬計提日計劃份額凈值為基數,折算得到需調減的投資者份額;具體為:第i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第j筆投資提取的業績報酬對應的應扣減份額=本計提日第i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第j筆投資的業績報酬÷本計提日基金份額單位凈值 6)業績報酬收取對象為本計劃的所有參與份額,具體提取方法見下述“(2)業績報酬計提標準”。 (2)業績報酬的計提標準 業績報酬以上一個發生業績報酬計提的業績報酬計提日(如上一個發生業績報酬計提的業績報酬計提日不存在,投資者初始募集期參與的以本計劃成立日為上一個業績報酬計提日,存續期參與的以投資者參與確認當日為上一個業績報酬計提日。如本集合計劃存續期由于變更合同條款且涉及業績報酬計提日調整的,以管理人屆時的調整公告為準)到本次業績報酬計提日的持有其未扣除業績報酬的期間年化收益率(R),作為計提業績報酬的基準。 業績報酬計提基準是基于本計劃投資范圍、配置策略及相應投資品種的投資研究做出的綜合評估,僅供投資者參考,業績報酬計提基準限用于計算管理人業績報酬,不代表管理人對本計劃產品業績做出的承諾和保證,也不構成管理人對投資者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保證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 管理人根據投資者的期間年化收益率(R)對期間年化收益率(R)超過5%的部分按照20%的比例收取業績報酬。 業績報酬的具體計算及支付如下:
其中:
其中:Y為管理人應計提的業績報酬; G為投資者在上一個發生業績報酬計提的業績報酬計提日的資產凈值總額; D為本計劃上一個發生業績報酬計提日到本次業績報酬計提日的天數。 業績報酬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小數點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帶來的收益和損失歸入計劃資產。本計劃于計劃分紅日(如有)、資產投資者退出日或本計劃終止清算日計提業績報酬。本計劃于計劃分紅日(如有)、資產投資者退出日或本計劃終止清算日計提業績報酬。 (3)業績報酬支付 由于業績報酬計算涉及注冊登記數據,管理人業績報酬的計算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業績報酬在業績報酬計提日計提并支付,由管理人在計提當日向托管人發送業績報酬計提金額,托管人據此計提應付管理人業績報酬。業績報酬中的50%歸本計劃管理人所有,50%向本計劃投資顧問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發送業績報酬劃付指令,托管人應在收到指令的五個工作日內從本計劃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管理人及投資顧問,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管理人、投資顧問收取業績報酬的賬戶同上述管理人、投資顧問收款賬戶。 5、證券交易費用 本計劃應按規定比例在發生證券交易時計提并支付經手費、證管費、過戶費、印花稅、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傭金、基金及資產管理產品(含公募基金、證券投資私募基金、資產管理計劃)申購贖回費等稅費,作為交易成本從本計劃資產中直接扣除。 本計劃向所租用交易單元的券商支付傭金(該傭金已扣除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其費率由管理人根據有關政策法規確定,并在發生證券交易時按每筆成交金額計提。在每季度首日起10個工作日內支付給提供交易單元的券商。 6、集合計劃注冊登記費用 集合計劃注冊登記費用按有關規定列支。 7、與本計劃相關的審計費 在存續期間發生的集合計劃審計費用,在合理期間內攤銷計入集合計劃。 本計劃的年度審計費,按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協議所規定的金額,在被審計的會計期間,按直線法在每個自然日內平均攤銷。 8、銀行間費用(如有)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銀行結算費用、銀行間市場賬戶維護費、開戶費、銀行賬戶維護費、銀行間交易費、轉托管費、托管賬戶的賬戶維護費用、注冊與過戶登記人收取的相關費用等集合計劃運營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在存續期間及資產變現期間發生的集合計劃信息披露費用、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公證費、評估費、鑒定費和其他形式的資產處置和變現費,以及如果國家有關規定調整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在集合計劃費用中按有關規定列支。 銀行結算費用,在結算完成后一次計入集合計劃費用。 銀行間市場賬戶維護費,按銀行間市場規定的金額,在相應的會計期間一次性計入費用。 開戶費、銀行賬戶維護費、銀行間交易費、轉托管費、托管賬戶的賬戶維護費用、注冊與過戶登記人收取的相關費用、在存續期間及資產變現期間發生的集合計劃信息披露費用、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公證費、評估費、鑒定費和其他形式的資產處置和變現費在發生時一次計入集合計劃費用。 上述計劃費用中第5至8項費用由管理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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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列入資產管理計劃費用的項目 |
資產管理計劃成立前發生的費用,以及存續期間發生的與募集有關的費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集合計劃資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本計劃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本計劃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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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和風險承擔安排 |
收益 分配 |
1、收益的構成 本計劃收益包括:集合計劃投資所得債券利息、紅利、股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本計劃凈收益為本計劃收益扣除按照有關規定及《管理合同》約定可以在收益中扣除的費用后的余額。本計劃存在日凈收益為負值的可能。 2、可供分配利潤的構成 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資產負債表中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部分的孰低數。 3、收益分配的條件 集合計劃可供分配利潤時,在滿足收益分配原則的前提下,管理人可以進行收益分配。 4、收益分配的原則 (1)每份集合計劃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當集合計劃單位凈值大于1且有可分配利潤時,管理人可以進行收益分配;集合計劃在收益分配基準日的份額凈值減去每單位集合計劃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3)集合計劃每年收益分配的次數最多為12次,管理人可根據投資運作情況決定是否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4)集合計劃每次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計劃在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的10%;集合計劃的分紅權益登記日及收益分配基準日由管理人確定,具體分配方案、分配時間以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收益分配的對象 分紅權益登記日(在管理人公布的分配方案中確定)所有參與本集合計劃的投資者。只有在分紅權益登記日(不包括本分紅權益登記日)前購入的計劃份額,并在權益登記日當天登記在冊的份額才有資格參加分紅。 6、收益分配的時間 在符合有關分紅條件和收益分配原則的前提下,管理人可自行決定收益分配的時間。 (1)分紅權益登記日: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在管理人網站上發布收益分配方案,在方案中確定分紅權益登記日(R日); (2)除息日: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在管理人網站上發布收益分配方案,在方案中確定除息日; (3)如投資者選擇現金分紅,現金紅利于R+7日內劃入投資者指定賬戶; (4)如投資者選擇紅利再投資,現金紅利折算的集合計劃份額按除息日當天凈值轉成相應的集合計劃份額。紅利再投資份額于R+3日內確認。 7、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通知 本集合計劃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擬定,收益分配方案須載明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經托管人核實后由管理人報告投資者。管理人至少在R-5工作日之前將收益分配方案向投資者公告。最終收益分配方案以管理人在管理人網站上披露的分紅公告為準。 8、收益分配的執行方式 (1)投資者可以選擇收益分配方式為兩種:現金分紅和紅利再投資; (2)投資者獲得的現金分紅或紅利再投資份額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差額部分計入集合計劃資產的損益; (3)投資者未作選擇的,按現金分紅方式分配。如果選擇紅利再投資方式的,分紅資金將按紅利登記日的份額凈值轉成相應的份額。同一投資人持有的集合計劃份額只能選擇一種分紅方式,如投資人在不同銷售機構選擇的分紅方式不同,則注冊登記機構將以投資人最后一次選擇的分紅方式為準; (4)除分紅權益登記日外,投資者可在計劃存續期內選擇變更收益分配的方式; (5)T日申購的計劃份額不享有當日分紅權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分紅權益;T日贖回的計劃份額享有當日分紅權益,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分紅權益。 9、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收益分配選擇紅利再投資的,紅利再投資的份額免收參與費;收益分配時發生的銀行轉賬等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與收益分配、退出計劃的相關稅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10、收益分配的程序 (1)管理人計算集合計劃的可分配收益。 (2)管理人確定分配紅利的金額、時間:管理人考慮集合計劃的投資策略、現金流量和客戶需求,在滿足本部分規定的條件下確定收益分配的具體金額和具體時間。 (3)管理人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4)計算分配金額:管理人在除息日按當日可分配金額計算最終分紅數額。 (5)管理人通知投資者:管理人確定收益分配方案并經托管人確認后,將收益分配方案在管理人網站上公布。最終收益分配方案以管理人網站上公布的分紅公告為準。 (6)注冊登記人實施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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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承擔安排 |
管理人、托管人確認,已向投資者明確說明資產管理計劃的風險,不以任何方式對投資者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諾;投資者確認,已充分理解《管理合同》的內容,自行承擔風險和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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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與報告 |
1、定期報告 包括集合計劃單位凈值、集合計劃季度報告、集合計劃年度報告和年度審計報告。 (1)集合計劃單位凈值 本計劃實行凈值化管理,凈值的生成應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及時反映基礎金融資產的收益和風險。本計劃成立后,在存續期內管理人每周在管理人網站上向投資者披露經托管人復核的上周最后一個工作日的集合計劃單位凈值、累計單位凈值。如遇節假日,則相應順延。 (2)集合計劃季度報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向投資者提供一次準確、完整的季度報告,披露報告期內資產管理計劃運作情況,季度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管理人履職報告;托管人履職報告;資產管理計劃投資表現;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組合報告;資產管理計劃運用杠桿情況(如有);資產管理計劃財務會計報告(如有);資產管理計劃支付的管理費、托管費、業績報酬(如有)等費用的計提基準、計提方式和支付方式;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收益分配情況;投資經理變更、重大關聯交易等涉及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事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集合計劃季度報告應于每季度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通過管理人網站公告,并由管理人報送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及管理人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管理人應當在上述信息披露時限內將當期管理報告提供給托管人復核,并給托管人預留足夠的復核時間,同時托管人應當辦理與資產管理計劃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集合計劃成立不足三個月或者存續期間不足三個月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不編制當期的季度報告。 (3)集合計劃年度報告和年度審計報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向投資者提供一次準確、完整的年度報告,披露報告期內資產管理計劃運作情況,年度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管理人履職報告;托管人履職報告;資產管理計劃投資表現;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組合報告;資產管理計劃運用杠桿情況(如有);資產管理計劃財務會計報告;資產管理計劃支付的管理費、托管費、業績報酬(如有)等費用的計提基準、計提方式和支付方式;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收益分配情況;投資經理變更、重大關聯交易等涉及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事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集合計劃年度報告應于每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通過管理人網站公告,并由管理人報送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及管理人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管理人應當在上述信息披露時限內將當期管理報告提供給托管人復核,并給托管人預留足夠的復核時間,同時托管人應當辦理與資產管理計劃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集合計劃成立不足三個月或者存續期間不足三個月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不編制當期的年度報告。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審計機構應當對資產管理計劃會計核算及凈值計算等出具意見。 2、臨時報告 (1)本計劃在運作過程中發生下列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管理合同》約定可能影響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管理人應當在事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過管理人網站向投資者披露,并向管理人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臨時報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計劃運作過程中,負責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或投資經理發生變更,或出現其他可能對集合計劃的持續運作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2)暫停受理或者重新開始受理參與或者退出申請; 3)發生巨額退出并延期支付; 4)集合計劃資產的估值錯誤導致錯誤偏差達到計劃資產凈值的0.5%; 5)管理人以自有資金參與和退出; 6)合同的補充、修改與變更; 7)與集合計劃有關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8)負責本計劃的代理銷售機構發生變更; 9)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取消相關業務資格; 10)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原因不能履行相應職責; 11)其他根據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應當披露的重大事項。 (2)管理人的董事、監事、從業人員及其配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方參與資產管理計劃,應向投資者充分披露。 3、清算報告 資產管理計劃終止的,管理人應當在發生終止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開始組織清算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管理人在資產管理計劃清算結束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將清算結果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并抄報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若本計劃因委托財產流動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 4、信息披露方式 管理人、托管人應按照《管理辦法》、《運作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信息披露。投資者可按照《管理合同》約定的信息披露時間及方式查閱或者復制信息披露資料。 集合計劃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放置于管理人網站,供投資者查閱。集合計劃說明書、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文本和推介材料存放在各銷售場所,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印件。對投資者按上述方式所獲得的文件及其復印件,管理人和托管人保證與所通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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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揭示 |
本計劃的產品類型為固定收益類FOF產品,可能面臨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資產管理計劃面臨的一般風險,如本金損失風險、募集失敗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投資標的風險、關聯交易風險、操作或技術風險、稅收風險等;本資產管理計劃面臨的特定風險,如特定投資方法及資產管理計劃所投資的特定投資對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風險、資產管理計劃外包事項(如有)所涉風險以及未在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備案的風險、聘請投資顧問的特定風險等。具體風險揭示內容詳見《管理合同》“二十三、風險揭示”或本集合計劃風險揭示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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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計劃的展期 |
1、展期的條件 (1)資產管理計劃運作規范,管理人、托管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管理合同》的約定; (2)資產管理計劃展期沒有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 (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展期的,應當符合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成立條件。 2、展期的程序 (1)展期的公告 集合計劃符合展期條件擬展期時,管理人不晚于集合計劃到期前1個月在管理人指定網站上公告,管理人將同時公告集合計劃的具體展期方案。 (2)投資者答復 管理人應在上述公告后15個工作日內通過管理人指定網站或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將展期相關事宜通知投資者,征求投資者意見,投資者應根據管理人指定網站公告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明確意見。若投資者同意本集合計劃展期,則投資者應根據管理人指定網站公告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重新簽訂資產管理合同。截至存續期屆滿日,投資者未給出明確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展期。 (3)不同意展期的投資者所持有份額的處理辦法 展期經管理人指定網站公告和書面通知投資者后,不同意展期的投資者,管理人保障投資者到期合法終止合同的權利,管理人將在本集合計劃原存續期屆滿之日將該部分投資者份額全部退出,并分配收益。 (4)展期的成立 存續期滿,集合計劃符合展期條件,并且同意本集合計劃展期的投資者不少于2人,管理人將在存續期滿后10個工作日之內公告本集合計劃展期成立。 (5)展期的失敗 若集合計劃展期失敗,本集合計劃將進入清算終止程序。 3、展期情況備案 本集合計劃展期后5個工作日內,管理人將展期情況公告并報送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及管理人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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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計劃的終止 |
集合計劃的終止是指由于法定或者約定情形的出現,管理人終止運營并清算集合計劃資產后,將集合計劃剩余資產按一定標準返還給投資者,最終注銷該集合計劃的行為。 本計劃終止時,管理人和托管人應該遵照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或指示,采取必要和適當的措施,在扣除管理費、業績報酬(如有)、托管費等費用后,將清算后的剩余資產,按照投資者持有集合計劃份額占集合計劃總份額的比例,以貨幣的形式分配給投資者。 如果因任何原因托管人退出本計劃或不能履行有關義務,管理人應立即尋找其他有資格的托管人進行替代,管理人應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與新的托管人簽署托管協議,并完成有關法律手續以確保新的托管人承擔本計劃項下的有關托管義務。投資者和管理人在此期間應繼續履行《管理合同》項下的有關義務。 1、集合計劃終止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計劃存續期屆滿且不展期的; (2)經全體投資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協商一致決定終止的; (3)持有人大會決議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合同; (4)管理人被依法撤銷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且在六個月內沒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5)托管人被依法撤銷基金托管資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且在六個月內沒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6)持續五個工作日投資者少于2人的; (7)未在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情形; (8)不可抗力的發生導致本計劃不能存續; (9)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及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2、管理人應當自資產管理計劃終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報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并抄報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前述第(7)項約定的情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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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計劃的清算 |
1、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清算小組的組成和職責 (1)管理人自集合計劃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起成立集合計劃清算小組,集合計劃清算小組成員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組成,集合計劃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2)集合計劃清算小組按照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負責集合計劃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清算的程序 (1)資產管理計劃符合終止清算條件時,管理人應當按照本計劃合同的約定組織成立財產清算小組,并按照監管機構的規定進行履職。 (2)清算過程中發生可能影響投資者合同權益的重大事項的,清算小組應當在重大事項發生或應當知道重大事項發生之日起5日內將相關情況在管理人網站上公布; (3)清算報告由管理人在清算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同時抄送管理人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并在管理人網站公布清算報告; (4)清算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管理人和托管人應當在扣除清算費用、管理費、業績報酬(如有)及托管費等費用后,將集合計劃資產按照投資者擁有集合計劃份額的比例或《管理合同》的約定以貨幣資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給投資者; (5)若本計劃在終止之日有未能流通變現的證券,按照延期清算處理方式處置。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清算小組在進行資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優先從清算資產中支付。 4、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清算及剩余資產的分配 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按照以下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繳納所欠稅款; (3)清償計劃債務; (4)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管理費、業績報酬及托管費等費用; (5)將本計劃資產按照投資者擁有集合計劃份額的比例或《管理合同》的約定以貨幣資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給投資者。 5、資產管理計劃延期清算處理方式 若本計劃在終止之日有未能流通變現的證券,清算小組可對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并通過管理人網站進行披露。管理人應根據二次清算方案的規定,對前述未能流通變現的證券在可流通變現后進行二次清算,并將變現后的資產按照投資者擁有份額的比例或《管理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全部分配給投資者。本計劃因委托財產流動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和證券投資基金協會報告。 6、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清算報告的告知安排 清算報告由管理人在清算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同時抄送管理人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并在管理人網站公布清算報告; 7、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清算完畢后當事人在相關賬戶注銷中的職責及辦理程序 本計劃清算完畢后,托管人應按照規定注銷集合計劃的托管賬戶、專用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等投資賬戶,管理人應給與必要的配合。 8、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管理人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年限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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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說明 |
本說明書作為《管理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與《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說明書未盡事宜或與《管理合同》不一致之處,以《管理合同》為準。 |
陶照
東方財富證券平安慧選增利FOF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成立公告:http://doc.18.cn/2022/1026/20221026092237837.pdf
東方財富證券平安慧選增利FOF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http://doc.18.cn/2022/1026/20221026092752779.pdf
東方財富證券平安慧選增利FOF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http://doc.18.cn/2022/1026/20221026092643790.pdf
東方財富證券平安慧選增利FOF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風險揭示書:http://doc.18.cn/2022/1026/20221026092721493.pdf
關于增加天天基金為銷售機構的公告:http://doc.18.cn/2022/1008/2022100811430976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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